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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02

​MBMC速報:上交所明確境外發行上市GDR應當符合的條件

近日,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2023年修訂)》(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交所上市公司已獲中國證監會關於全球存托憑證境外發行上市核準批文的,在核準批文有效期內可繼續推進境外發行上市。核準批文有效期滿,但未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應當按照修訂後的《暫行辦法》規定向該所提交全球存托憑證境內新增基礎股份發行上市申請。


本次《暫行辦法》修訂,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境外發行上市GDR應當符合的條件。上交所上市公司以其境內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外發行上市GDR的,除了應當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外,還應當已在上交所上市滿1年,且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A股平均市值不低於人民幣200億元。


二是明確GDR對應新增基礎股票發行上市申請的審核安排。按照全面實行註冊製的要求,上交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對上市公司境內新增基礎股票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核,相關審核程序、機製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中關於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規定。


三是加強全過程信息披露監管。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上市GDR的,應當在境外有權機構作出審核結果、中國證監會予以備案、GDR在境外發行上市、募集資金到賬、中止或者終止GDR境外發行上市等重要時間節點,及時披露進展情況。


此前6月2日至9日,上交所就《暫行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上交所透露,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60條相關意見建議,上交所吸納了刪除GDR發行上市境外市場審核受理、問詢及回復環節進行信息披露要求的建議,並對相關條款進行了完善。


同時,結合相關意見,從立法技術角度對若幹條款的具體表述進行了適當優化,以增強具體規定的規範性和簡明性。